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2288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开发区长启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经西大道5160号综合楼A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彦达,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欣,男,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宏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319号校园小区7幢2层。
法定代表人:要国华,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晋中开发区长启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宏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70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