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6执28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北路76号瑞景华庭1-1401房。
被执行人武汉赛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城A座1单元25层1室。
申请执行人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赛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106民初4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汉赛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赛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赛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武汉赛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经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赛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查证结果,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武汉赛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蕾
审判员易万昕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