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威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杰子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505号
原告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杰子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杰子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违法,且被告武汉杰子豪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反诉,故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7元,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湖北威鸿机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