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105号
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东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298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淼,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3497683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