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2民初428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舒兰市水曲***升村九社。
原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舒兰市水曲柳镇西委一组。
被告:安徽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建设委1组45号。
第三人:***,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舒兰市生产资料楼2**701室
原告***、***诉被告安徽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