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民初1248号之一
原告: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南路西侧嘉福国际商务大厦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153754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瀚,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化,经商,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现居住安徽省天长市天泽新村A-3。
被告:***,女,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安徽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3497683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瀚、***、安徽天洋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98元,减半收取60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49元,由原告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沈晨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