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2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
被执行人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素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2民特2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600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9000元。但被执行人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安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9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