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11民终1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园小区35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贺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福升,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庞庞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婷,山西大成(太原分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宏,山西大成(太原分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金牛街60号。
法定代表人:苗培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吕临能化)、原审第三人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奔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福升、被上诉人吕临能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婷、李志宏、原审第三人金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6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兴华
审 判 员 王晓强
代理审判员 任慧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