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吕梁市离石区某某矿山设备供应站与山西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1102民初1907号
原告:吕梁市离石区**矿山设备供应站,住所地:离石区南关贺昌路28号。经营者:郑小振,男,1988年6月27日生,河南省沈丘县莲池乡小郑营行政村人,现住离石区南关。
被告:山西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园小区35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贺民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梁市离石区**矿山设备供应站诉被告山西奔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梁市离石区**矿山设备供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彩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秦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