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28民初1634号
原告:阿坝州马尔康国有林保护局(原阿坝州马尔康林业局),住所地:马尔康市美谷街2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3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阿坝州马尔康国有林保护局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阿坝州马尔康国有林保护局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坝州马尔康国有林保护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坝州马尔康国有林保护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原告阿坝州马尔康国有林保护局负担。
审判员丁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