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终3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茭塘(浙江万豪实业有限公司第1幢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应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常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954.5元,由上诉人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艳
审判员*星
审判员*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