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3民初928号
原告: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茭塘(浙江万豪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幢)。
法定代表人:应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武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新区长安巷南侧第一幢。
代表人:***。
原告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武义万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建跃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