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3民初877号

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海棠路**。

法定代表人:应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兰,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曹宅镇杜宅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春,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赵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胡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