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723民初519号
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海棠路**(浙江万豪实业有限公司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应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琼慧(特别授权),浙江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委立即归还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927.22元;2021年1月3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曰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琼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庭宣判后,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9月4日被告因支付山东坤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为此,被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20年11月12日前归还10万元,余款在2020年12月9日还清。被告在出具欠条后,于2020年11月14日归还3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与**委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委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其未及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委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武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曹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