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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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3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海棠路5号,法定代表人:应永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3月2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170000元,诉讼费1860元,执行费2450元。目前被执行人上述费用均未缴纳。
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05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罚款决定。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依法委托乐清市法院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3执10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郑超明
审判员鲍圣锴
审判员王国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