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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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2096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