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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晁陂镇老某某第14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某某第15村民小组等与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83号
原告: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4村民小组。
村组负责人:时占国,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光科,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5村民小组。
村组负责人:李菊梅,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光科,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6村民小组。
村组负责人:孙忠卫,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光科,正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7村民小组。
村组负责人:张国平,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光科,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镇平县晁陂镇老***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炎亮,任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光科,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河南永润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晁陂镇街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58601795X2。
法定代表人:郭迪升,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4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5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6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7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永润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4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5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6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7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4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5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6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第17村民小组、镇平县晁陂镇老***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香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代靖
书记员党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