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24民初2659号
原告:袁某,男,生于1984年3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河南永润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镇平县晁陂镇街北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袁某诉被告河南永润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