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润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袁某与河南永润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24民初2659号 原告:袁某,男,生于1984年3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河南永润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镇平县晁陂镇街北村。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袁某诉被告河南永润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袁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