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鑫港(浙江)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宁波鑫港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民初7734号之一
原告:宁波鑫港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洋沙山。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第三人:宁波鑫港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5-31010室(自贸试验区内)。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鑫港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宁波鑫港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鑫港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宁波鑫港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鑫港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宁波鑫港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鑫港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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