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花木公司西安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中南。
原审被告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北京市花木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市花木公司西安分公司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花木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花木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4元(北京市花木公司西安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767元,由北京市花木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居文
审判员孙敏
代理审判员*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卫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