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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顺民初字第62

原告北京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双河南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0003886-2

法定代表人宋中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永,男,1979529日出生。

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无城镇黄泥湾4号楼304室。组织机构代码73494217-9

法定代表人汤汇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海峰,女,1974518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京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定做合同纠纷,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故应由被告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建公司与京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中建公司按照其与京源公司洽谈确定的技术交底加工定作清水模板,并已将部分定作物交付京源公司,故双方之间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因该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李木路15号中建柏利李遂基地,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省京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丁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