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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灞执字第004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中南。
被执行人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灞执字第014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及利息共计1048853.7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3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将全部案件款1048853.7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柏利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