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57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沈家营镇北***村二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中建工程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林河大街15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工程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2023年1月30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吴 薇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