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远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远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982民初349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高卫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远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29号金苹果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声镖,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远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泰装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泰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系货物买卖关系,原告***经营热镀锌生意,被告在山西省吕梁大学城承揽工程,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赊购热镀锌钢材,期间支付部分货款,2017年4月2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5000元,由被告远泰装饰公司的合伙人吴天树亲笔书写出具欠据一张,并盖有山西远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目往来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远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175000元。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山西远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亚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