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金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市金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281民初2056号 原告:黄石市金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88-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石市金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黄石市金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金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金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6元,减半收取计3023元,由原告黄石市金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