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三智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9民初208号
原告:福建三智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华东工业品批发市场16栋4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古、***,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漳州市华安县城关大同西路4号。
负责人:***,大队长。
原告福建三智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以(2020)闽0603民初182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三智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福建三智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三智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270元,减半收取计11635元,由福建三智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