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5民初1587号
原告:长泰县品道广告经营部,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积山村塘边1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5MA2YN6MG46。
经营者:郑瑞川,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福建三智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华东工业品批发市场16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9839997XW。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敏,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泰县品道广告经营部(下称品道经营部)与被告福建三智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道经营部经营者郑瑞川、被告三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品道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智公司缴纳场地租金9000元及违约金2700元,合计11700元。事实和理由:三智公司自2018年7月31日开始租赁品道经营部的场地做广告屏,从事广告业务。根据协议约定,每半年付一次租金6000元。三智公司于2018年8月1日首次付给租金6000元,2019年1月31日第二次付租金3000元,尚欠租金3000元。加上本应在2019年8月1日交付的租金6000元,三智公司未付租金合计9000元。依协议约定,三智公司应按逾期未付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2700元。
三智公司辩称,同意向品道经营部支付3000元的场地租金,另外6000元租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该部分请求不能成立。依照双方签订的《长泰县品道广告经营部广告屏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约定,场地使用费满半年一付,即使用满半年后三智公司才需向品道经营部支付租金。三智公司于2018年8月1日、2019年1月31日支付租金6000元、3000元,系应品道经营部经营者请求预先支付,该预付行为不能改变双方协议约定。即使三智公司未付3000元构成违约,品道经营部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明显偏高,应予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1日,品道经营部(甲方)与三智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址在长泰经济开发区品道酒店宾馆南面的广告屏所有权转让给乙方经营,转让价款90000元用于抵扣甲方尚未结清的建设余款;乙方支付给甲方1000元/月作为场地使用费,满半年一付;在甲方承包经营酒店期间(即2018年-2024年10月30日止),甲方保证广告屏不被拆除,在甲方承包酒店经营期结束后,乙方自行与续任的酒店承包人商谈是否继续使用该场地;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如有一方违约,按本协议金额30%赔付给守约方等。协议签订后,品道经营部随即将广告屏移交给三智公司经营使用,协议自2018年8月1日起开始履行。三智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日、2019年1月31日支付给品道经营部租金6000元、3000元,之后未再支付租金。庭审中,双方确认协议中“按本协议金额30%赔付”中的“金额”为逾期未付租金,品道经营部确认在三智公司所作“每半年一付”为使用满半年才支付的主张如果成立的前提下,同意三智公司主张的具体支付时间为每半年的最后一天的意见。
本院认为,品道经营部与三智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三智公司在转让广告屏所有权后,继续向品道经营部租赁场地,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三智公司负有依约向品道经营部支付场地租金的义务。品道经营部与三智公司对《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满半年一付”条款存在理解上的争议,根据合同文义解释方法,“满”字的含义应理解为“到了一定程度”,结合讼争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的法律特征,“满半年一付”的含义应为“每使用到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三智公司应于2019年7月31日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6000元,但仅支付3000元,逾期未付3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租金及逾期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品道经营部认为三智公司尚应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租金6000元,系其对合同条文的不当理解,该部分租金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三智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三智公司于2018年8月1日、2019年1月31日提前支付租金6000元、3000元,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并不认可双方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因该事实行为而发生变更,故双方对付款时间的变更并未达成新的合意,仍应依《转让协议》的约定确定并履行。三智公司辩称《转让协议》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降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0%×1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三智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长泰县品道广告经营部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尚欠租金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0%×13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长泰县品道广告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泰县品道广告经营部负担16.67元、福建三智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志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阿惠
书记员林志杰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