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82号
原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衍后村衍后1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839997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约48岁,住漳州市芗城区。
在审理原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计50.25元,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解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