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5民初976号
原告:潜江楚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69号潜江市润基建材城H4A18-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新宇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38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庄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潜江楚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宇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长飞光纤潜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潜江楚天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新宇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自动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潜江楚天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江楚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计1047元,由原告潜江楚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