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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宇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5民初1582号
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38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宇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