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和嘉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新宇天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香巴拉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85号

原告:江苏恒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

法定代表人:王旭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辉,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香巴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城建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恒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香巴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恒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孙 剑

人民陪审员  陈明兰

人民陪审员  耿春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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