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林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朔州市林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02民监2号
原审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天镇县人,系神电二厂汽车服务中心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子君,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朔州市林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理想家园13号楼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朔州市林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山阴县人,神头第一发电厂公安处职工。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朔州市林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朔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齐有智
审判员*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