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6财保489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诺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936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诺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936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舒 翔
书记员 谭泽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