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雷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恒益医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雷山县城镇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34民初658号
原告:安顺恒益医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阳光小区幼儿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337287772X。
法定代表人:郭润,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雷山县城镇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雷山县丹江镇城关永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057089720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副董事长。
原告安顺恒益医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山县城镇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安顺恒益医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顺恒益医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恒益医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97元,减半收取10,448.5元,由原告安顺恒益医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