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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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盐县通元镇滕泾村(嘉南路西侧)。
被执行人:**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新塍镇新塍中心广场6幢1210室-1。
被执行人:邱宏,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3。
申请执行人**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宏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996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宏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被执行人邱宏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零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邱宏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融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8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少辉
审判员姜达明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