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1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滕泾村(嘉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28AQF414。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民初168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可房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可扣划存款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车辆,因未能扣押到位未处置。截至2022年12月7日,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22年12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广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