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执14955号
申请执行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刘天文,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749弄53号140室。
法定代表人:韩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教学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杨家勇,主要负责人。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6民初395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到被执行人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到委托被执行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调查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先后两次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陈丽萍
审判员  周广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时克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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