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54340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佳,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然,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软通公司赔偿**缔约过失责任经济损失888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软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2日,软通公司在BOSS直聘上主动给**发来消息告知公司正在招聘软件测试工程师,并对**说看了其简历很符合想邀请面试,**在先看了软通公司招聘信息后确认了软通公司招聘标准和要求学历只需要是大学本科就可以,并没有标注限制统招与非统招,同时要有软件测试相关工作经验即可。**符合软通公司的招聘标准和要求,随后同意了面试邀约,约定好时间通过电话面试。7月15日**接到软通公司面试官的电话面试,7月16日软通公司面试官在BOSS直聘上告知面试通过了将进一步确认入职时间,再等待了4天后,7月20日软通公司面试官告知当前不符合公司的学历要求需要统招本科才能入职岗位,目前只有未来城那边的项目接受非统招本科,同时还告诉**一直在催那边项目组尽快做安排,可截止目前已经过了9天算上周末已经10几天了软通公司没有任何回复,也没有说明其它不能入职到岗的原因,没有再回复**任何消息。最初在招聘过程中就是软通公司主动联系**告知企业用工需求,发给软通公司的简历上**是标注清楚了本科学历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软通公司招聘要求里面也没用写出要求必须为统招本科学历,软通公司HR和面试官更不应该看不到不了解自己公司的招聘要求。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属于国家承认国民教育学历,软通公司在有学历歧视侵权行为的同时还存在着严重的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软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软通公司不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况,自始未向**发出聘用意向书,双方未对订立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亦没有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2.关于损失赔偿,自2021年7月12日软通公司与**第一次沟通至2021年7月20日,软通公司通知**面试未通过,7个工作日是合理面试周期,且期间沟通全部通过线上、电话等形式,并未占用**正常工作时间,因此即使软通公司存在缔约过失,也并未对**产生任何损失。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7月,软通公司在Boss直聘平台发布“自动化测试”职位招聘信息,载明“武汉市洪山区花山,3-5年,本科,1.熟悉Java或python语言,能够……,2.掌握Selenium、Appuim、Cucumber至少一种框架原理,能够……,3.有API自动化测试经验,……,4.熟悉自动化测试种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5.熟悉SQL语言……”,2021年7月12日,软通公司招聘顾问通过BOSS直聘平台联系**,称公司最近在招自动化测试,**向其表明想应聘功能测试岗位,软通公司表示因为网站设置问题,只能用自动化测试的职位与**打招呼,并告知功能测试岗位也是现在需要的。**询问功能测试平均薪资情况,软通公司招聘顾问回复具体看个人实际能力,需要根据电话面试后定级定薪。当日,**向软通公司发送简历,软通公司招聘顾问告知**将把简历推给项目组安排电话面试。
2021年7月16日,软通公司招聘顾问通知**面试通过了,需要电话沟通后续。同日,软通动力公司人力资源人员通过微信与**进行联系,**表示“刚电话里面沟通说的期望薪资7,我个人向还是觉得期望薪资范围按7-8”,人力职员表示“会反馈给项目组”。
2021年7月22日,**向软通公司人力人员发送微信“我从昨天到现在也没有接到项目组电话,是开会决定不接受非统招还是另有别的因素吗,希望有个回复”,“之前你语音通话跟我说这个项目不接受非统招本科又跟我说未来城那边项目可以具体是什么给我个回复”,诉讼中,软通公司表示该对话的意思为告知**其公司提供的职位有些接受本科学历,有些接受专科学历。此后,软通公司未录用**入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通过现有证据材料的内容显示,**与软通公司对于任职岗位、薪资等均尚未达成合意,尚处于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磋商阶段,双方软通公司亦未向**发送录用通知书,故**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于软通公司录用其入职产生合理信赖。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软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与**订立劳动合同,且诉讼中**表示其主张的损失为等待期间产生的误工费,又称其在当时并没有工作,故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相关损失确实存在以及损失金额的构成。综上,**要求软通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武 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