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8民初14587号
原告:***,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父,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5层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170366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动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软通动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1年9月13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三、工作地点及岗位:《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及乙方参与的项目或工作任务所涉及的区域。***曾在西城区车公庄西核建大厦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中移动项目)担任人事行政专员。
四、***所在项目情况:软通动力公司在中移动项目中未中标,公司告知包括***在内的员工需于2022年4月1日之前从该项目撤离。
五、提供劳动情况:***正常提供劳动至2022年3月31日。
六、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软通动力公司为***缴纳了2022年4月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金额为1221.47元。
七、请假情况: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日及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26日***在系统请事假,后***在系统办理了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2日销假手续,按照因公处理。
八、仲裁请求:***以要求软通动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补偿、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九、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23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软通动力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2、软通动力公司支付我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补偿9000元;3、软通动力公司支付我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工资9000元。
十一、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其按照公司要求请假,公司应按照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就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为***与***的沟通情况,主要内容为:2022年3月31日(陈)你的情况和公司报备了,现在还没给解决办法。你4月1日起,需要开始先提交请假哈。(马)请什么假呢?(陈)项目结束后,如果还没提交离职,需要以请假的状态存在。(马)我请什么假?(陈)上次咱们面谈已经说了这个情况了,你要的赔偿,公司现在正在协商。2022年4月2日(陈)这是测算出来给你的补偿,目前已经在走公司流程,审批完成后会发放给你。(发送图片显示***离职前月工资9000元,12个月平均工资7827.59元,补偿月份1个月,N+1为16827.59元,代通知金9000元)(马)赔偿金一共是16827.59吧。另这个月工资怎么接,保险给上到什么时候。(陈)更正:补偿申请流程离职时间4月2日,如果你不想请假,4月1日和4月2日,提交一个因公外出。本月社保公积***这边已经跟公司领导确认过了,会给你交本月的。补偿金具体是什么时候发,现在已经发起审批流程了,具体到什么时候,我现在还不确定,你需要等一下,那个通知。(马)好的,4月1、2号已经提事假并且流程已经通过,能否延后提6、7两天。2022年4月6日(马)***,7号回公司办手续,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离职材料能否给到我呢?(陈)和领导沟通了,同意离职时间就是2号,你可以在ipsa系统把2号的请假单撤销。明天来公司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但是你的补偿流程还在审批中,没审批完,后续应该还会有签字。2022年4月18日(陈)刚刚给你打电话没接通,我先文字发一下。公司决定让你4月20日来公司上班,早上9点上班到晚上18点下班,地点是公司总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正式通知过两天会下来……(马)什么?前阵子在谈离职赔偿,现在又让我去上班?开玩笑呢?之前你和***总让提请假到18号,给赔偿给离职证明,都说好了,现在又让去公司上班?来一出是一出,耍我们玩呢?(陈)我个人分析可能是和赔偿金额有关系,但是我不是专业的hr,具体的不太清楚哈。(马)离职证明一直给不了,拖着一直不给办手续,上次***总说让我找下份工作,我怎么找?(陈)应该是金额没谈妥,你可以先刷着简历。软通动力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称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
2、《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安排您撤离现有项目,请您于2022年4月20日按下述信息到公司报到,并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打卡上班,等待新的工作任务安排。上班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上班时间9:00-18:00。落款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软通动力公司认可《告知书》的真实性。
3、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22年5月13日软通动力公司向***支付97.88元,2022年7月15日软通动力公司向***支付768.10元,交易摘要均为代发工资。***不清楚该两笔交易的具体性质,不同意在其主张的工资中予以扣除。软通动力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称2022年5月13日支付的97.88元是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的工资,2022年7月15日支付的768.10元是提前核算的2022年6月的工资,应当予以退还。
软通动力公司主张***每月工资由固定工资6300元及价值贡献2700元构成,价值贡献根据有效出勤时长折算,2022年3月31日公司告知***可到公司打卡办公,如不到公司可请假,公司已经支付了***2022年4月1日、4月2日、4月5日的工资,2022年4月6日、4月19日、4月20日***各请年假1小时,公司也支付了工资,上述27小时工资共计1319.35元,上述工资在扣除***五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金额后为97.88元,其余时间***请事假,故公司已经足额支付***2022年4月工资,其要求公司另行支付工资缺乏依据。就上述主张,软通动力公司提交:1、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软通动力公司***有如下聊天内容:2022年3月31日(马)我现在就得上班,还得指着公司吃饭呢。(陈)那你每天先来公司打卡办公吧,你这个情况我在和领导汇报……公司是每天早上9点上班,下班时间是18点。(马)去哪个公司?(陈)软通公司,你签的合同是软通公司。2022年4月6日***与软通动力公司***(王)微信沟通,显示:(王)我刚刚跟公司的HRBP沟通过,不需要你们去公司办理离职。签一个单子,由公司的人给你们办理,然后离职证明给你们邮寄,有资产的话自己归还一下。(马)好的,销假已提交。(王)1-2号销假,然后你再提1-2号的因公,然后提6-18号的请假。清明节给你算工资。(马)好的,离职前工资按天算吧,清明节是不是算不了。(王)清明节给你工资,我跟**说过了。***认可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是其仲裁时提交。
2、请假审批截图,显示***2022年4月6日申请年休假1小时,事假7小时。***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记不清是否请过年假。
3、高科技与创新产业事业群价值贡献实施细则及系统截图,其中第5.1.2条规定,价值贡献=价值贡献基数*价值贡献率,其中价值贡献基数指薪酬结构中的月度价值贡献,价值贡献率指目前价值贡献达成比率,主要由其在岗期间的实际有效工时决定,实际核算的价值贡献率受员工绩效考核等级直接影响。系统截图显示该实施细则于2022年5月26日上传。***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称没有见过。
本院认定:2022年4月1日至4月2日***请事假后销假,2022年4月5日为清明节,软通动力公司同意支付***2022年4月1日、4月2日、4月5日工资,本院对此不持异议。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请事假确未提供劳动。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软通动力公司在2022年3月31日告知***可到软通动力公司打卡办公,2022年4月2日软通公司***告知***离职补偿金额,此后双方另就离职时间、社保缴纳、离职证明等问题进行沟通,2022年4月6日软通动力公司***告知***“提6-18号的请假”,直至2022年4月18日***通知***2022年4月20日到公司上班。由此可见,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双方协商离职事宜,***系因为确信软通动力公司提及的离职补偿方案,才按照软通动力公司的要求请事假,上述期间***未提供劳动系因双方协商离职事宜,软通动力公司未安排***提供劳动所致,故***要求软通动力公司支付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软通动力公司在已支付的2022年4月的工资中核算了2022年4月1日、4月2日、4月5日、4月6日(1小时年假)共计25小时的工资,上述工资、当月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金额应当一并予以扣除,经核算,软通动力公司应向***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522.43元,对于***超出该金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就本案涉及工资之外,软通动力公司支付的款项,双方可另行处理。
十二、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2年4月26日***向软通动力公司送达《个人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你方称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中标,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续向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偿N+1倍的赔偿金,双方达成一致。后续你方出尔反尔,强制通知本人继续到公司上班,变更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与本人家距近30多公里过于遥远,无法到公司上班。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本人决定从2022年4月26日起与你方解除劳动合同。
***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4月26日解除,因中移动项目未中标,软通动力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补偿方案,其按照公司要求请事假等待公司审批补偿方案,但公司反悔,强制要求其本人于2022年4月20日到海淀区西北旺东路软通动力公司总部报到,软通动力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软通动力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软通动力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4月26日解除,主张中移动项目未中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补偿方案协商一致,故公司要求***到公司上班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法定条件。
本院认定:软通动力公司与***在中移动项目结束后,曾就离职时间、离职补偿进行过协商,但未达成最终意见。2022年4月26日***以软通动力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要求软通动力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522.43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