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9138号
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易见天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一区3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勤业(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易见天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易见天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主张涉案的技术服务合同、工作说明书的签订存在隐瞒和欺诈的情形,其已经另案起诉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技术服务合同、工作说明书项下的服务费的对账行为,该案已经由本院受理,案号为(2022)京0108民初3659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据技术服务合同、工作说明书提出本案主张,现有相关案件已经立案,尚未有审理结果,本案审理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故暂无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