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博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119号
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5层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博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6号院2号楼-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中博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博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博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