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3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39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3916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