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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02民初4625号
原告: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处地岳阳市巴陵东路湘沪湘城20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向被告湖南省巨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文书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岳阳市湘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