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巨安人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巨安人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6080号
申请人:湖南省巨安人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万仙路88号2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枚,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零陵区南津中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国。
原告湖南省巨安人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巨安人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81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省巨安人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巨安人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581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311元,已由申请人湖南省巨安人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实习董樱
书记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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