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7民初505号之三
原告: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祁县北环西路108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水秀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师锁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晋0727民初505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所有的位于祁县昭馀镇北谷丰大运路124号的房产(变更字第××号)。本案依据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民辖终89号民事裁定书,已移送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原告向太谷县人民法院申请解封(2017)晋0727民初505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内容,即要求解除对***所有的位于祁县昭馀镇北谷丰大运路124号的房产(变更字第××号)的查封。原告已向太谷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保险单、保单保函原件,作为新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祁县昭馀镇北谷丰大运路124号的房产(变更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启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渠丕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