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水秀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师锁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北环西路108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7民初5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太谷县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谷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在太谷县,故应由太谷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7民初50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太谷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