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7民初505号之二
原告: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祁县北环西路108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开源益通矿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水秀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师锁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晋0727民初505号民事裁定,查封祁县万利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祁县昭馀镇北谷丰村大运路北的小二楼一栋(祁房权证祁县字第××号)。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保全担保申请,要求解除对祁县万利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祁县昭馀镇某某村大运路北的小二楼一栋(祁房权证祁县字第××号)的查封,并提供***所有的位于祁县昭馀镇某某大运路***号的房产(变更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祁县万利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祁县昭馀镇某某村大运路北的小二楼一栋(祁房权证祁县字第××号)的查封。
二、查封原告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财产:
查封***所有的位于祁县昭馀镇某某大运路***号的房产(变更字第××号)。查封期间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启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渠丕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