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421民初910号
原告: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景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俊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潞生,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城北西街防爆巷3号西区*号楼*单元*户。系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苏店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梅青,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彪,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0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