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08)长执字第00030号
本院在执行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城区大南关盛业建材装饰装潢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大南关盛业建材装饰装潢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长治市城区大南关盛业建材装饰装潢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