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山西恒捷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民终1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恒捷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安街**长治市建家园潞泽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孙龙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斌,山西远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妍,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标志、陈晋京,山西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治市景家庄村场内)
法定代表人:赵俊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潞生,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上诉人山西恒捷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恒捷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龙、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妍、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标志、陈晋京,被上诉人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潞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的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8日,判决作出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而在此期间,上诉人向长治市潞州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该局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受理通知,上诉人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行为系明显的恶意注销,有故意逃避法律责任之嫌,上诉人申请注销之后又提起上诉的行为更为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百八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变更上诉人公司的股东为当事人。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变更上诉人公司的股东为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山西恒捷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6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庆菊
审判员 刘潞攀
审判员 李国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聪